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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8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诉王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8民初553号原告:王某甲,男。被告:王某乙,男。本院在审理王某甲与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之表示,亦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航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金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