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8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诉王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8民初553号原告:王某甲,男。被告:王某乙,男。本院在审理王某甲与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之表示,亦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航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金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