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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道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1605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林业庭。被执行人:黄道春,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刘龙够与黄道春、刘雪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黄道春承担。因黄道春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林业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黄道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黄道春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刘龙够依据本院(2016)闽0481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2448号],该案现在执行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2448号案件一并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16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冬生审判员  王伟显审判员  钟增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淑珍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