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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6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爱明、徐徐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爱明,徐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民初6186号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北京东路21号。法定代表人:朱彩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该公司员工。被告:高爱明,男,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张男男,女,1988年8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88********,汉族,住泗阳县里仁乡张郑村张时组**号。被告:徐徐,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阳农商行)诉被告高爱明、张男男、徐徐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春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爱明、张男男、徐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泗阳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高爱明、张男男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止按照年利率13.68%计算;从2015年8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52%计算)。2、被告徐徐对被告高爱明、张男男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18日,被告高爱明、张男男经被告徐徐担保向我行借款200000元,约定年利率为13.68%,还款日期为2015年8月10日,逾期还款年利率为20.52%,现被告尚欠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逾期未还。被告高爱明、张男男、徐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被告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18日,原告泗阳农商行爱园支行作为贷款人,被告高爱明作为借款人、被告张男男作为共同借款人,被告徐徐作为保证人签订了一份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主要约定:泗阳农商行借款200000元给高爱明,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止,借款年利率为13.68%,还息方式为按季结息。还款方式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每个保证人均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含展期到期)后二年,直至贷款本息还清为止。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利率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同日,原告泗阳农商行按照合同约定,将借款200000元汇入被告高爱明账号为62×××97的银行卡中,借款借据上载明年利率为13.68%。借款出借后,被告高爱明至今未归还任何本息,原告多次索要无果,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泗阳农商行根据被告高爱明的申请,借给其以及被告张男男200000元,被告徐徐自愿为被告高爱明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的借款及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泗阳农商行将200000元汇至被告高爱明指定的账户内之后,即履行了借款合同义务。被告高爱明、张男男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当其逾期不还款时,被告徐徐作为其借款保证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泗阳农商行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爱明、张男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止按照年利率13.68%计算,从2015年8月1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52%计算);二、被告徐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高爱明、张男男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爱明、张男男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7元,减半收取2563元,由被告高爱明、张男男、徐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127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汇款账号: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代理审判员  王春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