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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4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申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申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4158号原告王某,男,1972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告申某某,男,1958年1月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昌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申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申某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姜云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思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