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4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申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申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4158号原告王某,男,1972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告申某某,男,1958年1月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昌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申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申某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姜云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思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