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2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卫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2执810号(2017)甘0422执221号被执行人:张卫卫。住会宁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2016)甘0422执810号及(2017)甘0422执221号被执行人张卫卫罚金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张卫卫缴纳罚金共计5000元、负担执行费100元,同时向张卫卫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张卫卫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7年3月27日、3月29日、4月10日、6月12日、7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并向车管、房产等行政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及其他财产。本院依职权向会宁县四房吴镇大南村村民委员会、张建军调查,以及被执行人张卫卫持有的由会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颁发的Ⅱ类精神分裂症特殊病种证,以上材料证明张卫卫未婚,无财产收入且患有精神疾病。本院认为,罚金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但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即张卫卫本人的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五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422执810号、(2017)甘0422执2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锦辉审判员 张军德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玲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