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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河南高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嘉富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高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嘉富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嘉富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710号申请人河南高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6号1号楼17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79230517E。法定代表人林会贞。委托代理人朱瑞侠,系河南高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河南嘉富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普惠路西、创业路北1号楼2单元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6001392XB。法定代表人朱新喜。被申请人北京嘉富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嘉富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北里210号18层内01室,组织机构代码:797559724。法定代表人郑锦桥。申请人河南高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因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嘉富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嘉富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嘉富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嘉富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瑞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