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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7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严健申请执行张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健,张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7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严健,男,汉族,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张春梅,女,汉族,1966年4月20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严健与被执行人张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6)内0602民初445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春梅在(2017)内0602执恢1503号案件中有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张春梅在(2017)内0602执恢1503号案件中的案件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逸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蔺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