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433卢新华与承强、江苏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新华,承强,江苏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执433号申请执行人卢新华,男,1952年4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承强,男,196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执行人江苏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城绿园小区综合商住楼。法定代表人:承强,该公司董事长。卢新华与承强、江苏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2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卢新华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8月10日依法受理。因本案被执行人江苏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宜兴市,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2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荩审判员 姚震宇审判员 张锡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