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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8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段周坡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周坡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8刑初16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周坡,男,1990年2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松桃苗族自治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诉部刑诉(2017)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周坡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贤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周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段周坡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沪C×××××号小型轿车载着田某从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杨芳路出发,经过水塘河大桥转盘返回世昌广场路段时,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民警查获并移送交通警察大队,经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7.5mg/100ml,后被抽取血样送检。经湖南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段周坡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4.8mg/lOOml。上述事实,被告人段周坡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刑事照片、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田某的证言;怀方正司鉴中心〔2017〕毒检字第10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周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段周坡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具有犯罪前科,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段周坡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在三个月至五个月拘役幅度内量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周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原松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李春波代理书记员  李春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