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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振勇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海彬,郭振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刑初404号自诉人姚海彬,男,汉族,1979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被告人郭振勇,男,汉族,1970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自诉人姚海彬以被告人郭振勇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姚海彬以双方私下和解且被告人郭振勇已经按照判决书内容给付钱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姚海彬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姚海彬撤诉。审判员  李艳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