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相林与筠连县琼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相林,筠连县琼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7民初1400号原告:黄相林,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明,筠连县维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筠连县琼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筠连县。法定代表人:邵泽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素梅,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原告黄相林与被告筠连县琼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黄相林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相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相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免交。审判员 曹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