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万承与被执行人白银春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承,白银春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李万承,男,生于1962年2月28日,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甘肃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白银春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平川区兴平南路。法定代表人:张存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万承与被执行人白银春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提交自愿达成的新的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1、李万承(以下简称甲方)与白银春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5年6月1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截止2016年7月15日本息共计22708000元,其中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利息2708000元;2、乙方同意用本公司位于白银市平川区向阳路北侧的地块上开发建设的平川区颐景苑小区(三期)棚户区改造工程部分商铺和住宅楼、景泰县阳��国际城400平方米商铺抵顶上述借款本息;3、抵顶房产的单价及面积,经双方自愿协商抵顶商铺一层面积830.03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8580元,二层面积1710.06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6580元,住宅楼单价为每平方米4098元,具体抵顶商铺和住宅楼为(1)8号楼一层3号商铺98.55平方米带二层1号商铺528平方米,一层7号商铺114.68平方米带二层3号商铺260.86平方米.(2)4号楼一层4号商铺109.79平方米带二层2号商铺261.42平方米,一层5号商铺113.03平方米带二层3号商铺254.62平方米,一层6号商铺130.54平方米,一层7号商铺109.79平方米带二层4号商铺137.68平方米,一层8号商铺61.19平方米,一层9号商铺92.46平方米带二层5号、6号商铺267.48平方米.(3)住宅楼1套,2号楼3单元301室.(4)景泰县阳光国际城400平方米商铺,单价每平米10000元(以上商铺和住宅楼面积已包含公摊面积,抵顶房产具体情况��方已实地勘查确认);4、上述房产价款总额为22758750元,其中商铺一层面积830.03平方米,价值7121657元,商铺二层面积1710.06平方米,价值11252195元,住宅楼面积93.91平方米,价值384898元,景泰县阳光国际城商铺400平方米,价值400万元;5、本协议生效之日上述抵顶房产所有权归李万承所有,双方关于借款纠纷一案已履行终结,本协议签订后双方积极配合向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待符合条件办理房产登记或过户时,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房产登记或过户手续,办证相关税费依法由各自承担;6、甲乙双方对上述房产价值及折抵借款数额均无异议,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价款不影响本协议的内容;7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将上述房产的钥匙交给甲方;8、本协议内容与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4执5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无法实现本协议目的,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承担自2016年7月16日至还清借款之日利息(月息1.25分);9、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平川区房管局核实的抵顶房产面积复印件作为协议附件。上述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已按约定完成了抵顶房产交付和部分抵顶房产预告登记,和解协议已基本履行完毕。待具备产权登记条件时,被执行人白银春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依约定协助申请执行人李万承办理抵顶房产产权登记手续。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基本履行完毕,至此,本院(2016)甘04民初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甘04民初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金保审判员 陶丽莉审判员 牛彩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岳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