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终3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德化县汤头乡汤头村第一小组、福建省德化吉湖水电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化县汤头乡汤头村第一小组,福建省德化吉湖水电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终37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化县汤头乡汤头村第一小组,住所地:德化县汤头乡汤头村。负责人:赖家瑛,任小组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德化吉湖水电站,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汤头乡汤头村。负责人:林来枝,合伙事务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德锋,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桂,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德化县汤头乡汤头村第一小组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德化吉湖水电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7)闽0526民初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8月8日向上诉人德化县汤头乡汤头村第一小组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上诉人德化县汤头乡汤头村第一小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德化县汤头乡汤头村第一小组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德化县汤头乡汤头村第一小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丽阳审 判 员 李 芳代理审判员 林秋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燕珍速 录 员 李光炜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