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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金双与李英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双,李英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678号申请执行人:赵金双,住榆树市被执行人:李英俊,住榆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金双与被执行人李英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82执6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人民陪审员  段 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