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洪继鲜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洪继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2103号罪犯洪继鲜,男,汉族,1991年10月31日出生。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继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洪继鲜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2日起至2020年6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1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8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应于2019年6月16日刑满。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洪继鲜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洪继鲜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洪继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继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春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 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