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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雄申请执行张正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雄,张正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915号申请执行人:何雄,男,生于1976年8月,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汽配街。被执行人:张正良,男,生于1978年2月23日,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玉堂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何雄与张正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正良下落不明,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将张正良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6)川1902民初1918号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试行)》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