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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民初6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福建福安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许某、苏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福安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许某,苏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1民初6081号原告:福建福安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北冠杭路1号。法定代表人:叶向光。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平,男,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男,该行员工。被告:许某,男,1973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苏某,女,1976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原告福建福安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许善兴、苏月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福建福安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建福安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志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晓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