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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4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DANNYLO与金思汝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DANNYLO,金思汝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民终43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DANNYLO(中文名:罗树成),男,1959年10月2日生,美国籍。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磊,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熠,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思汝,女,1992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上诉人DANNYLO因与被上诉人金思汝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91民初10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DANNYLO上诉请求:1、撤销(2016)苏0591民初10454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金思汝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回避了侵权事件的起因,未查明被上诉人未按时提交毕业论文大纲及论文初稿的事实。毕业论文的撰写系学生毕业前夕的主要任务,被上诉人应认真慎重对待,按进度及时提交内容,导师方能给予适当指导。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西交利物浦大学学术政策和程序手册以及上诉人与学生的来往邮件等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作为论文指导老师的职责及学生需按时向指导老师报告论文进展的事实,且论文评估标准(日期、内容、口头演说)已向学生公布,上诉人已与被上诉人确定论文的提交日期。上诉人系综合个案技术与论文完成学科的教授,负责制定论文要求及相应标准,指导学生论文,其余人无权修改论文标准。被上诉人在自知无法按时完成论文的情况下,为了不受上诉人定下的论文要求及提交时间限制,于2015年12月8日单方面要求商学院副院长AdamCross改变要求。此后,AdamCross罔顾校规程序,未与上诉人协商,擅自临时改变已公布的论文要求及标准,取消了口头演说部分内容。被上诉人与AdamCross的行为,已侵犯上诉人作为该学科负责人的权利,未尊重上诉人论文指导老师的身份。2016年1月,被上诉人并未按时提交毕业论文大纲及论文初稿,存在一定的过错。上诉人治学严谨,心有所急,故在此后与被上诉人的沟通中一直督促其尽快完成,专心于论文事宜,不要参加不必要的课程回馈会议。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存在侵犯上诉人名誉权的事实。上诉人未按时提交毕业论文初稿,自知无法达到要求,遂将上诉人与学生的正常沟通行为断章取义,夸大臆想为威胁、恐吓,并在2016年1月8日的学校会议上散布不实言论,认可其他学生对上诉人的错误评价,以上行为均构成对被上诉人名誉的侵害。被上诉人当时为会计系硕士二年级学生,已有较深智识,明知散布不实言辞,会对上诉人产生不当后果,却放任严重后果发生,且在与学校领导沟通中,捏造事实,夸张不实言辞,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存在过错。上诉人系西交利物浦大学国际商学院作为专家引进的特聘副教授,在教育界享有盛誉。因被上诉人的不实言论,校方于2016年3月15日向上诉人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后经劳动仲裁程序,上诉人与学校恢复劳动关系,但上诉人受到同事、朋友的质疑,学校亦不再信任上诉人,名誉受到严重贬损,个人精神压力巨大,后被迫于2016年9月离开学校另行就职。同时,因被上诉人散布不实言论,上诉人在西交利物浦大学期间的教学和研究均受到影响,跌进谷底,一方面教学工作实质被停止,另一方面无人愿意与之合作研究。上诉人在精神受损的情况下,无法集中精神进行学术研究。上诉人系表现突出的优秀教师,一直珍视自我声誉,被上诉人散布的不实言论,已造成上诉人学校声誉及社会评价的降低,并给上诉人带来一系列的严重损失,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一审法院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有关举证责任的规定仓促下判,系适用法律错误。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侵权是行为人采取侮辱、诽谤等方式,向公众公布,使他人社会名誉受损的侵权行为。侮辱是指故意使用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的语言、文字或者动作进行侵犯;诽谤是指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使社会公众对被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关于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结合本案,一审法院未综合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仅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有关举证责任的规定仓促下判,且未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适用法律存在错误。金思汝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论文初稿未及时提交与本案无关,且被上诉人已经按时提交了论文初稿。被上诉人从未向学校要求改变论文评分标准,作为学生也无权让学校对评分标准进行变更。被上诉人向学校所述的与DANNYLO的沟通全是在有微信、短信截图的基础上,将与DANNYLO的沟通内容真实公允的向学校反映,并无任何恶意诽谤、扭曲事实。上诉人仅向学校称上诉人收到短信觉得担心害怕,并无任何其他的目的,且未向外界散播此事。被上诉人向校方反映的情况系基于被上诉人与学校的正常师生关系,且反映渠道为内部渠道,校方有义务对学生反映情况进行甄别。DANNYLO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金思汝停止侵权,向DANNYLO赔礼道歉,在西交利物浦大学范围内给DANNYLO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2、金思汝赔偿DANNYLO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5万元;3、案件诉讼费由金思汝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DANNYLO曾为西交利物浦大学苏州国际商学院教师,金思汝曾为该校专业会计硕士专业学生,系DANNYLO学生。2015年6月,DANNYLO的直属上司国际商学院主管SarahDixon出具英文评语,译文内容为:“Danny的工作表现属于从优异到表现突出,因为他在硕士专业会计班创办的第一年获得7个学生入读,并为学生争取实习的机会。他的销售技巧非常卓越,但他亦拥有非常专业的学历。他的商业经验背景和他多元化的学历对于国际商学院是一个理想人才。Danny在教学和行政上都表现极为优秀。但在学术研究要求上,他要向更高指标的文献报刊作为明年订下的目标努力,我们曾讨论有关研究新项目为未来的研究次序。我们曾讨论有关行政教育总监空缺一职,我亦鼓励他申请。无论他申请成功与否,我可以预见他事业将在这里有极大的发展,并祝他在研究上幸运常在。”2015年8月31日,学校执行校长席西民致DANNYLO英文函件,译文为:“亲爱的DannyLo,谢谢您参加了今年的专业发展工作表现评估过程……我现在正式通知您,关于您于2014-2015年度的工作表现评估指标已评定为‘表现突出’。您的工作表现评估指标结果是根据您专业和发展的工作表现评估报告,并经大学高层管理团队审核批准。您于2015-2016年度的薪酬是基于三个因素决定:通货上涨,加上回应您所得指标的增加薪酬调整,再加上某些情况下如升职的增加调整。各项的调整的细节如下:……表现突出相等于3点增幅……我期望您继续参与对正在急促和成功发展的西交利物浦大学作出贡献。我们非常感谢您能继续帮助我们保持优异的进步和成就。”2016年1月8日,金思汝(SJ)及同专业学生王梓又(ZW)参加了IBSS教学副院长AdamCross(ARC)召集、PJ及DD作为观察员的会议,会议记录内容为:“背景:2015年12月18日,ARC与专业会计硕士专业的四名学生在他的办公室见面。这次会面达成一项意见,即组织一次学生座谈会,反馈他们在专业会计硕士专业的教学体验。随后这场座谈会由ARC安排,会议时间定在2016年1月8日星期五。在座谈会开始的前两天,五名专业会计硕士专业的学生开始接到DannyLo博士(DL)的电话和微信信息。DL是专业会计硕士专业的前专业负责人和该专业两门课程的课程负责人。DL和学生之间的沟通内容是本文件所记录的会议的主要内容。1月8日的会议之所以会有此番安排是因为在2016年1月7日,ARC收到了来自ZW的下列信息:‘亲爱的Adam,感谢您的帮助。很抱歉再次打扰您。我希望与您约定在明天进行一次谈话。因为今天我的很多同学都受到了Lo博士的威胁,我们希望与您见面澄清这件事情。您明天有空吗?我可以去您办公室与您进行一次简单的谈话吗?抱歉再次打扰您。祝好。王梓又’2016年1月7日,ARC通过PengCheng(PC)了解了关于DL威胁学生的行为的情况,PC给ARC看了一则一位专业会计硕士专业学生给他发的中文短信,并对短信内容进行了翻译。因此,在1月8日与学生的会议进行之前,ARC已经了解了这件事情的个中原委。ARC让PC问该学生能否把这则短信转发给他,学生不愿意这样做。会议总结:ARC向ZW和SJ解释了这次会议的目的,并询问她们是否同意让PJ和DD作为此次会议的观察员,她们同意了。ARC解释他已经了解了学生可能会在会议上提出的一些担忧,他希望学生用自己的话来表达这些担忧,不会给她们任何压力。ZW说一个叫夏繁(FX)的学生最近接到了DL关于这次学生座谈会的电话。SJ说DL也曾试图给她打过电话,但是她知道DL已经给FX打过电话了,所以她没有接DL的电话并把电话关机了。ZW说,FX告诉她自己与DL的通话超过半小时。根据ZW的意思,很明显DL告诉FX‘不要参加座谈会,如果她说了任何不利于他[即DL]的话,他会以牙还牙。他会还击。等她毕业了,不管她去哪工作,他都会跟着她,报仇。’ZW继续说,Danny说如果她去参加座谈会,说一些伤害他的话,他就改掉她的[课程]分数。之后ZW还说,DL对FX说‘不要参与政治游戏,以后你会为其所困’。SJ接着说,她的手机也接到过DL的电话,但是她拒绝接听。DL随后向SJ发送微信信息,SJ把这条信息给ARC看了。DL发的微信信息中有这样一句话,‘如果你去伤害我的话,这对你的事业没有好处’。SJ说她已经得到了一家领先会计公司上海均富国际的工作机会。她说她知道DL与上海均富国际公司的一位合伙人关系不错,并且说她担心DL可能动用他的关系破坏她获得这份工作的机会。然后SJ说她不想参加这次座谈会,也不想提反馈意见。SJ希望澄清这份工作是她自己找的,没有得到过DL的任何帮助或好处。然后ZW给ARC看了一条DL发给她(ZW)的微信信息。这条信息中包括下列句子‘请不要参加那个会议,因为这个会议的目的就是要开除我,对我造成伤害’和‘不要被他人利用再去伤害他人’。接着ZW给ARC看了另外一条微信信息,这条信息是DL发给专业会计硕士专业的另外一位学生道莹(DY)的,DY把这条信息转发给了ZW。在这条信息中DL说‘这个会议的目的对我不利。请不要被他人利用再去伤害他人。日后你会后悔的’‘如果你懂得如何尊重别人,不被他人控制,有你自己的个性,保持正直,你在银行业会有很好的前景。不要参与政治游戏,因为日后你会受其困扰’。ZW说另外一名专业会计硕士专业的学生QianTao(QT)在1月7日(下午7:30)收到了DL的邮件,邮件说DL会与QT一起去参加座谈会,QT不应该去参加座谈会,DL是ACF431课程的第一阅卷人,ZW认为这是一条威胁信息。……”2016年3月15日,学校人事处向DANNYLO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内容为:“我们很抱歉地通知您由于经过一年多(二十三个月)的工作,您的表现无法符合学校的相应要求。经学校研究决定将于2016年3月15日起提前终止您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国的劳动合同法,学校将支付您:……请接到此函后立即到学校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在您交接完毕后学校会将上述款项于2016年3月31日前转入您的银行账户。即接此函日起,您使用校园设施的权限将于2016年3月15日下午5时起失效。谢谢您为西交利物浦大学做出的贡献并祝您一切顺利!”DANNYLO当日签收,并注:“不同意上述开除的理由。很冤!”后DANNYLO向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2016年4月27日,王梓又的同专业学生夏繁出具《陈述书》一份,内容为:“本人想借此机会,对于DrDannyLo涉及威胁、骚扰、恐吓学生的事件做一份个人陈述。我陈述的事情为:一、关于以补考成绩威胁道歉。事件概要以时间顺序排列如下:本人参加的课程ACF428补考成绩为41。因为仍有一门ACF424未能考试,不确定是否能进行有条件通过且顺利进行第三学期的论文。2015年9月4日,Danny在补考后给予回复为:尽管是否能晋级第三学期的状态并未明确,然而依旧可以上ACF431的课并写论文。2015年9月15日,在老师之间的会议中,本人的学术导师听Danny说本专业ACF431为5名学生交论文(专业人数为6人),并提醒我和Danny沟通,确认情况。9月15日,与Danny沟通后,他回复改为:由于我是否能晋级第三学期的状态不明,能不能上课和写论文都待定。让我与教务处沟通,寻求解决方案。9月16日,本人同教务处联系,陈述情况后,表达了对Danny的失望之情。因为他告知我可以上课并写论文后一直未联系我,直到我得知被排除在写论文的名单之外联系他才告知我。被动得知如此重要的信息,让我十分担忧难受,而且作为专业负责人,仅剩下6人的专业中1名学生能不能上课写论文毕业的问题长达半月悬而未决,不得不说确实是未做到尽职尽责。在与教务处沟通时,我也将当时混乱的课程和论文安排予以告知。9月18日,IBSS讨论结果为:可以进行论文阶段的学习。虽然很开心事情解决,但是我也更加灰心。因为联系后两天便解决的事情,Danny却拖了半个月。加之混乱的课程安排和改之又改的论文标准,心中充满不安。9月18日晚,Danny发邮件要求我道歉,声称我同教务处反映的情况有损他声誉,并声称我补考分数实为33分,如果我不和他道歉并抄送给教务处,他将把我补考分数调回。这意味着我一门挂科,无法拿到学位。和家人讨论后,全家忧心忡忡彻夜未眠,并且我连夜写长信向Danny道歉。此次事件我认为Danny的行为系威胁恐吓。二、关于Danny在上课期间朗读我的道歉信。Danny将我的道歉信和关于我是否能晋级第三学期的状态沟通的9月15日的邮件打印出来给同学看(并未打印9月4日给予肯定回复的邮件),并在ACF431的课上全篇朗读分析并声辩:他未曾说我可以来上课,也没有什么所谓的系内会议等,而且此举长达一个半多小时,并嘱咐同学不与我提及此事。事实上同学们因为混乱的课程安排和论文安排已十分不满,Danny在课上朗读我道歉信,此举可谓‘杀一儆百’。此次事件我认为Danny的行为系变相的威胁恐吓。三、关于Danny在2016年1月7日的电话。在Danny得知我们将于2016年1月8日同AdamCross教授做关于本专业的反馈会议后,于1月6日邮件我们,称他也将出席会议,并要求我们于反馈会议前一小时去他办公室和他讨论相关事宜,尤其点名在12月18日去同AdamCross教授讨论专业事宜的同学,并署名为任课老师兼专业负责人兼阅卷人。同学们讨论后一致表示非常不安,并由王梓又代表全员邮件AdamCross寻求帮助,且并未有学生回复将与他Danny会面。在1月7日下午约2点,当时我正在赶1月10日截止的毕业论文时,我收到了Danny办公室的电话。开始他询问我论文的进度,并问我是否参加8日的会议并提前去见他,我说我论文写不完了不会去参加。他对此表示怀疑,但又说时间紧迫,劝我专心写论文,之后赶不上截止日也可以帮我延迟,只要他愿意,因为他是任课老师兼阅卷人(我的理解为:顺他的意,好处多多)。在之后长达半小时的通话中,Danny声称该会议是专门设计来害他的,就是为了开除他,而且会有十多人听我们反馈等。我说他误会了,这个会议是我们即将毕业的第一届学生想给学校做一点贡献,给一些今后发展提高的建议。而他质问我那为何不喊上下一届的新学生,而且说其他专业都没有这样的会议等等。之后他叫我不要去参加明天的会议,即使在我反复强调我不会去了之后,依旧不相信我所说,不止一次地说道:‘如果你伤害我,我也会伤害回去,我有老婆孩子,我会奋战到底’和‘不要玩政治游戏’和‘不要被他人所利用去伤害人’等。甚至还说‘就算你毕业了,我也会找到你知道吗’。最后我实在无话可说,他说什么我都含糊地默认回应。他见我不再争执,之后才逐渐结束对话。电话过后我紧急通知其他同学,之后她们手机都开了飞行模式,一段时间后打开网络收到的都是Danny的短信或微信。内容意思相同:叫我们不要去开会,不要害人,放聪明点等等。当天自接到电话后整个下午大家都在激烈的讨论,无法静心写论文。此次事件我认为Danny的行为系严重的骚扰、威胁和恐吓。”仲裁期间,西交利物浦大学提交2016年4月28日《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部分内容为:“DannyLo博士在学生参与某小组座谈会前期,向学生发送微信短信,意图阻止学生参加并以学生未来发展将受到影响为威胁。经学校调查,认定此行为是公然骚扰及欺凌学生,在学生正规反馈过程中干扰学生言论。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规定,认定为严重过失,解除劳动合同。……为认定是否‘DannyLo博士向学生FANXIA发送的短信内容为严重过失’,学校对此事的前因做了非常详细的调查,调查报告由英文撰写。调查结果认定DannyLo的行为构成了骚扰及严重违纪。”2016年5月27日,园区劳动仲裁委作出苏园劳仲案字[2016]第770号仲裁调解书,确认DANNYLO(申请人)与西交利物浦大学(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于2016年6月1日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30日前补发申请人工资28835.98元;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别无其他纠葛……”以上事实,由DANNYLO提交的SarahDixon的评语、席西民的函件、会议记录、终止劳动合同通知、陈述书、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苏园劳仲案字[2016]第770号仲裁调解书等证据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一审审理中,就上述DANNYLO提交的证据,DANNYLO陈述:席西民函件、SarahDixon评语证明学校本认可并高度评价DANNYLO工作表现。会议记录证明在学校召开会议调查时,金思汝叙述了收到DANNYLO微信并担心DANNYLO可能动用其关系破坏金思汝获得该份工作的机会,并附和认为DANNYLO存在严重的骚扰、恐吓学生行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证明因夏繁恶意投诉和金思汝的认可,致学校认为DANNYLO公然骚扰及欺凌学生,继而单方解除与DANNYLO的劳动合同。金思汝陈述:席西民2015年8月31日函件、SarahDixon评语、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仲裁调解书与本案无关。陈述书认可,对夏繁所述是否属实不清楚。会议记录属实,涉及金思汝本人所述内容属实。一审审理中,DANNYLO另提交如下证据:1.WARRENWU博士的证言及翻译件,以证明未经DANNYLO同意或批准,学校对论文课程的评估标准(日期、内容、口头演说)进行了修改,此结果系因金思汝投诉所致。2.MICHAELHA博士的证言及翻译件,以证明金思汝的行为导致DANNYLO名誉受损,DANNYLO的相关研究成果和论文不能发表,损失很大。3.精神报告及翻译件,以证明金思汝的行为致DANNYLO名誉受损,DANNYLO的精神受损,需接受治疗,进而产生咨询费。4.ADAMCROSS发给所有学生的邮件及翻译件,以证明因金思汝的行为,学校单方修改了论文评估标准(日期、内容、口头演说)。5.西交利物浦大学学术政策和程序手册英文版,以证明DANNYLO作为论文指导老师的职责及学生需按时向指导老师报告论文进展,学校不能随意修改已公布的论文评估标准(日期、内容、口头演说)。6.DANNYLO与学生的往来邮件英文版,以证明DANNYLO论文评估标准(日期、内容、口头演说)已向学生公布,金思汝参与推动事态发展,导致矛盾恶化。金思汝质证意见:证据1至3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证据4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证据5真实性不清楚,关联性不认可。证据6真实性不清楚,关联性不认可。DANNYLO诉夏繁案件[(2016)苏0591民初10455号]中,DANNYLO还申请证人MICHAELHA出庭作证。MICHAELHA陈述:其既为中国香港人也是加拿大公民,以前与DANNYLO是同事,都在西交利物浦大学教书,其教数学,DANNYLO在商学院,二人曾经一起合作研究过项目。其知晓DANNYLO与西交利物浦大学或学生发生过纠纷。2016年初,考试期间,其代表数学系监督学生考试,听其他老师说DANNYLO出事了。后来其听其他人说DANNYLO犯错了,商学院的2位女秘书代表商学院要求取回本应由DANNYLO批阅的学生考卷,不允许DANNYLO继续批阅打分。DANNYLO于2014年发表过4篇论文,2015年发表过3篇论文,2016年因DANNYLO出事,其便停止与DANNYLO合作。直至2016年9月其离开西交利物浦大学,DANNYLO告诉其校方对DANNYLO不公平,对其停职,其将校方告了,其便了解到DANNYLO未犯错,便继续与DANNYLO合作。其未从学校听说学校对DANNYLO停职的解释。DANNYLO认为:证言属实,能反映金思汝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并导致其论文不能发表的难以计算的重大损失。金思汝认为:证言是证人与DANNYLO之间发生,无法确认证言真实性,也不能证明DANNYLO的证明目的。DANNYLO无法提供金思汝向证言中的其他老师散布此事的证据。金思汝未参与散布不利于DANNYLO的言论,DANNYLO发表论文与本案、与金思汝均无关。对学校给予DANNYLO停职,其不知情。金思汝提交如下证据:1.DANNYLO发给金思汝的微信截屏,以证明DANNYLO试图阻止金思汝参加2016年1月8日会议,DANNYLO称因会议的目的是学校将DANNYLO革职;如金思汝去参加会议伤害DANNYLO,将会对金思汝的职业不利。2.DANNYLO发给金思汝的电子邮件打印件,以证明DANNYLO曾在邮件中提及其与某知名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层关系良好,造成对金思汝的影响:因金思汝在2015年12月底通过校招途径获得该所录取通知书,在2016年1月7日收到DANNYLO微信(证据1)后,金思汝考虑到DANNYLO与该所关系,与学校会议组织者即ADAMCROSS表达了顾虑,并说明将不出席学校的反馈会议,ADAMCROSS对该谈话做了记录并签署保密,即会议记录。3.金思汝提交论文的记录,以证明金思汝一直按时上交论文,金思汝非DANNYLO所述“未能及时提交毕业论文初稿”、“学业不精”。DANNYLO质证意见: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微信内容为师生间正常交流,不存在任何恶意。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应公证、翻译,对证明内容不认可。事实上DANNYLO向该所推荐了金思汝,故不存在威胁。证据3与本案无关。金思汝及参加2016年1月8日会议的DANNYLO学生王梓又、书写陈述书的夏繁现均已毕业,走上工作岗位。2017年3月1日庭审结束后,三位学生在法庭内走到DANNYLO面前失声痛哭,回顾往日师生情谊,感激授业之恩,也表达了事发当时的冲动,对该起事件给DANNYLO造成的伤害表示歉意,但仍坚持自己的诉讼立场,认为自己的理解符合常人思维,DANNYLO当时的言语给其造成了很大的压力。DANNYLO虽为三位学生此举所动容,但仍批评学生不成熟,给其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自然人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DANNYLO与金思汝均受中华文化熏陶,当承中华民族之优良传统,为人处世,当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双方时为师生,DANNYLO应关爱金思汝,金思汝应尊敬DANNYLO。现有证据表明,DANNYLO系业内优秀人才,金思汝系优秀学生,即使DANNYLO并无给学生精神压力之意,但设身处地着想,DANNYLO在与学生的沟通中部分言语在客观上确实给金思汝及其他学生造成了较大精神压力。顺利毕业、取得学位及获得理想工作机会系学生重大利益。金思汝等人迫于精神压力,向学校反映情况,属正常沟通教学工作,并不构成对DANNYLO的侵权。终止劳动合同系学校行为,此举是否得当因双方仲裁中调解而无法再作评价。即如DANNYLO所理解,学校此举不当且系2016年1月8日会议所引发,也属学校行为,不能因此归责金思汝。即如DANNYLO所理解,金思汝反映之情况失实,也应由学校甄别核实。更何况,DANNYLO与校方在仲裁中已达成调解协议,劳动合同得以继续履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金思汝因自己的主观过错,对DANNYLO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因此给DANNYLO造成了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现DANNYLO诉请金思汝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及经济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碍难支持。双方虽因分歧较大未能调解,但庭审结束后师生沟通之场景感人至深。望双方感念师生情谊,DANNYLO一如既往呵护体恤金思汝,金思汝亦应永记老师授业之恩,以饱满热情投入未来事业,以智慧学识回报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DANNYLO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DANNYLO负担。二审中,DANNYLO提交西交利物浦大学管理层发送的暂时停止工作电子邮件打印件一份,证明校方于2016年1月8日暂停了上诉人的全部工作。金思汝经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DANNYLO另提交2015年12月7日的邮件打印件一份,证明其向商学院主管SarahDixon告知同事BrianWright(ACF422课程的老师)向学生泄露考试试题的事件,由此导致学校管理层对上诉人存有偏见。金思汝经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另说明,BrianWright与学生考前辅导属于校方正常的教学内容,并无任何泄露题目的行为。DANNYLO主张的该事实与本案也无关,校方有义务去查明事实真相,还BrianWright清白。DANNYLO认为向校方反映泄露考题事件导致校方对其产生偏见不符合逻辑,如其反映情况系事实,校方应当对BrianWright进行处理,而不是对DANNYLO存在偏见。本院二审期间另查明,2015年12月7日,DANNYLO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告知商学院主管SarahDixon关于同事BrianWright(ACF422课程的老师)向学生泄露考试试题。2015年12月18日,IBSS教学副院长AdamCross向Daoying.Wen、Fan.Xia、Siru.Jin、Qian.Tao、Jing.Ma、Ziyou.Wang等人发送邮件,并抄送PengCheng。邮件主题为职业会计理学硕士,邮件内容为“大家好:继续我们今天下午的会议,以下是已经商定好的内容:1、提交关于ACF431的15000份案例研究报告的截止日期已延长至2016年1月10日下午5点。新的截止日期将不再延期。2、没有要求学生作口头陈述。在评分方案中规定的陈述分数是针对书面陈述报告(即写作风格、英文的准确性、数据报告的准确性以及是否根据职业会计领域的书面文件标准惯例陈述报告)人出的,而非口头陈述。3、案例研究报告的结构由学生自己决定,且因案例公司及其业务背景不同,结构也会有所不同。但我们建议采用以下结构,仅作为指导。”2016年1月8日,西交利物浦大学向DANNYLO发送暂时停止工作的通知邮件,于2016年1月8日起暂停DANNYLO的学校工作。本院二审期间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DANNYLO系美国国籍自然人,故本案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因DANNYLO主张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故中国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适用中国冲突规范。因本案为侵权纠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内地法律审理。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结合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方面综合认定。首先,DANNYLO系西交利物浦大学的学科及论文指导老师,与金思汝系师生关系,因能否顺利毕业并获得理想工作岗位系学生重大利益,故DANNYLO的部分措辞使金思汝主观上感觉受到威胁,从而内心感到焦虑、害怕的情绪符合学生的正常思维,后金思汝通过学生与校方的正常交流渠道将事件客观情况向校方管理层反馈,该行为并不存在过错且不具有违法性;其次,DANNYLO虽主张因金思汝向校方投诉导致西交利物浦大学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但学生向校方的投诉需经校方甄别后审慎作出决定,校方的最终处理决定属于学校行为,而不应归责于金思汝。且DANNYLO与校方就该纠纷已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达成和解,校方其后也与DANNYLO恢复了劳动关系。DANNYLO提供的证据虽能够证明其后续教学和研究受到影响,但尚不足以证明该后果与金思汝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上,虽然作为学生身份的金思汝,其行为确有不妥之处,但DANNYLO不能证明金思汝因自己的主观过错,对DANNYLO实施了侵权行为,并由此给DANNYLO造成了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故金思汝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构成对DANNYLO名誉权的侵害另,因DANNYLO未能提供证据对其提出的主张加以证明,故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DANNYLO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DANNYLO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包 刚代理审判员 赵 俊代理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丽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