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73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武安市名宝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武安市名宝经贸有限公司,武安市通宝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73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负责人郝某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武安市名宝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安市通宝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诉武安市名宝经贸有限公司、武安市通宝经贸有限公司借款纠纷的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邯市民三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均未查到二被执行人武安市名宝经贸有限公司、武安市通宝经贸有限公司有价值的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武安市名宝经贸有限公司因多年未进行工商年检已于2010年3月26日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其法定代表人杨云祥(该公司股东)及另一股东孙庆元均已死亡。本院多次要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到庭提供二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履行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义务,但申请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2017年8月2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下达了(2017)冀0481执字第734号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2017)冀0481执734号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二日内将本案中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邯市民三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中涉及到的二被执行人武安市名宝经贸有限公司、武安市通宝经贸有限公司向其借款时所提供抵押财产的详细清单、现在处所、谁人保管、视频或图像资料、当时抵押财产价值评估报告及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送达本院。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至今仍然拒绝配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邯市民三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军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