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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贾燕霞与义乌市稠江街道贾里村第一村民小组、义乌市稠江街道贾里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燕霞,义乌市稠江街道贾里村第一村民小组,义乌市稠江街道贾里村民委员会,义乌市稠江街道贾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11696号原告:贾燕霞,女,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忠,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磊,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义乌市稠江街道贾里村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贾里村。负责人:贾文明,组长。被告:义乌市稠江街道贾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贾里村。负责人:楼金南,村委会主任。被告:义乌市稠江街道贾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贾里村。法定代表人:贾新民,董事长。原告贾燕霞与被告义乌市稠江街道贾里村第一村民小组、义乌市稠江街道贾里村民委员会、义乌市稠江街道贾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燕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忠、陆磊,被告义乌市稠江街道贾里村第一村民小组的负责人贾文明,被告义乌市稠江街道贾里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楼金南,被告义乌市稠江街道贾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贾新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燕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征收补偿费11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一被告的成员,第二被告的村民,第三被告的社员。近年来,因义乌市政府扩改建四海大道、伏龙山路、龙海路、圣达路等需要,征收贾里村的土地并支付了相应的补偿费。原告之前也有全额享受三被告的组员、村民、社员待遇,但在2016年发放的三笔征收补偿费(全额分别为每人16000元、3000元、3000元)时,三被告以原告系外嫁女为由仅发放一半的补偿费(分别为8000元、1500元、1500元)。被告义乌市稠江街道贾里村第一村民小组、义乌市稠江街道贾里村民委员会、义乌市稠江街道贾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共同辩称:贾里村第一村民小组已经在今年7月1日开过村民代表会议了,同意以后第一村民小组有征用费优先补发给外嫁女所欠费用,目前贾里村第一村民小组账户上没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第一被告的成员,第二被告的村民,第三被告的社员。近年来,因义乌市政府扩改建四海大道、伏龙山路、龙海路、圣达路等需要,征收贾里村的土地并支付了相应的补偿费用。原告之前也有全额享受三被告的组员、村民、社员待遇,但在2016年发放的三笔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全额分别为每人16000元、3000元、3000元)时,三被告以原告系外嫁女为由仅发放一半的补偿费(分别为8000元、1500元、1500元),剩余一半合计11000元至今未发放。2017年7月1日,第一被告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以后第一被告如有征用费发放则优先补发给外嫁女所欠费用。本院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义乌市稠江街道贾里村第一村民小组、义乌市稠江街道贾里村民委员会、义乌市稠江街道贾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贾燕霞土地征收补偿费用11000元。案件受理费38元,由被告义乌市稠江街道贾里村第一村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巧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