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襄阳春燕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城区新星智能幼儿园与襄阳市襄城区新星智能幼儿园、襄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茂华科技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春燕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城区新星智能幼儿园,襄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茂华科技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1643号原告:襄阳春燕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山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春艳,该公司经理。被告:襄阳市襄城区新星智能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李彬,该幼儿园园长。被告:襄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茂华科技分公司。负责人:王阳茗,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春燕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市襄城区新星智能幼儿园、襄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茂华科技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春燕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襄阳市襄城区新星智能幼儿园、襄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茂华科技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襄阳春燕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襄阳春燕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襄阳市襄城区新星智能幼儿园、襄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茂华科技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00元,由原告襄阳春燕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