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9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姜涛与姜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涛,姜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9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姜涛。被执行人姜晖。申请人姜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姜晖送达了执行相关文书后,被执行人姜晖的父亲姜登林自愿担保代姜晖偿还本案借款,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人书面同意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9执2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天军审判员 熊启钧审判员 潘桂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鸿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