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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9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姜涛与姜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涛,姜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9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姜涛。被执行人姜晖。申请人姜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姜晖送达了执行相关文书后,被执行人姜晖的父亲姜登林自愿担保代姜晖偿还本案借款,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人书面同意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9执2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天军审判员  熊启钧审判员  潘桂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鸿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