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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46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庞苏珍、刘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苏珍,刘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460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庆艳,女,1981年1月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庞苏珍,女,1980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刘荣华,男,1974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庆艳与被申请人庞苏珍、刘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庆艳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4608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被申请人庞苏珍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开元花半里3号楼××室房产一套。张庆艳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4608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其与庞苏珍、刘荣华达成调解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3月31日,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4608号民事调解书,能够证明张庆艳与庞苏珍、刘荣华已达成调解协议。现张庆艳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庞苏珍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庞苏珍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开元花半里3号楼××室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