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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金信诚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与艾合买提·艾拜都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金信诚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艾合买提·艾拜都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2030号原告:乌鲁木齐金信诚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段立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不都艾孜·买买提,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合买提·艾拜都拉,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维吾尔族,住和田市。本院受理原告乌鲁木齐金信诚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艾合买提·艾拜都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金信诚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金信诚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金信诚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495.14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金信诚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负担,退还乌鲁木齐金信诚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2470.14元。邮寄费40元由原告乌鲁木齐金信诚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美 丽 班人民陪审员 阿扎提古丽人民陪审员 蔺 小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古 丽 米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