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9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新民、李栋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民,李栋全,谭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9执132号申请执行人刘新民,男,1962年5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全南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李栋全,男,1973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全南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谭洪梅,女,197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李栋全之妻,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刘新民与被执行人李栋全、谭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赣0729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栋全、谭洪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栋全、谭洪梅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栋全、谭洪梅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土地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729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谌贻林审判员 黎 翔陪执员曾林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