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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行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夏庆镇与济南市人民政府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庆镇,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章锦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行初488号原告夏庆镇,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忠林,市长。委托代理人王心悦,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华林,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徐群,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会丽,山东鲁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贵宾,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第三人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章锦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芳明,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会丽,山东鲁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夏庆镇不服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管委会)、第三人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章锦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章锦村委会)土地行政征收行为,于2017年5月9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夏庆镇,被告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心悦,被告高新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会丽、薛贵宾,第三人章锦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会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庆镇诉称,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5)历行初字第257号案件中,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提供了被告高新管委会和第三人章锦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书》,用于证明在章锦片区旅游路以南建设的齐鲁制药生物医药产业园建工厂合法。市政府将原告的承包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此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以租代征行为。特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市政府的派出机构高新管委会和第三人章锦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书》管理使用原告承包地20年并由被告市政府征收为国有土地违法;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高新管委会辩称,原告所诉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理由如下:原告所诉的被告市政府将原告的承包地征收为国有,对其进行管理和使用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提交的市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载明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201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系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为最终裁决行为,故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请求依法裁定驳回起诉。被告市政府辩称,被告市政府的征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答辩意见同被告高新管委会的答辩意见,相关证据同高新管委会提交的证据。综上,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三人章锦村委会的意见同高新管委会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济征公告[2015]26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该公告载明“2014年1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201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4]898号)批准征收我市土地46.5464公顷。其中历城区港沟街道办事处章锦村土地25.1347公顷,……”该公告内容表明涉案土地已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现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市政府的派出机构高新管委会和第三人章锦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书》管理使用原告承包地20年并由被告市政府征收为国有土地违法,没有事实根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庆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继发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人民陪审员  张 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志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