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02民初6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军与驻马店市中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驻马店市中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6733号原告赵军,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傲,驻马店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驻马店市中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南海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庞春玲,经理。委托代理人黑连河,崔涛峰,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军诉被告驻马店市中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军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军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军负担。审判员 宋 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党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