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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爱明诉被告王济、王源、山西长城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省汾河中下游水务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明,王济,王源,山西长城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省汾河中下游水务管理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4民初1345号原告:李爱明,男,195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定襄县南关村文明街南五巷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鲁震,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济,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92号34楼1-8号。被告:王源,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马道坡街18号太和怡苑小区。被告:山西长城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306号火炬创业大厦C座23层。法定代表人李飞峰,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山西省汾河中下游水务管理局,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45号。法定代表人尹荔生,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明诉被告王济、王源、山西长城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省汾河中下游水务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明于2017年8月29日以与被告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爱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5900元,减半收取7950元,由原告刘晓东负担。审判员  常晋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卫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