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6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杨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杨文,姚树萍,姚德和,云南烨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6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高新开发区苏桥工业园土榕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元,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文,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被执行人姚树萍,女,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被执行人姚德和,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被执行人云南烨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昆安高速公路明波大渔村南侧西南汽车配件贸易中心B幢105号。法定代表人刘红军,经理。被执行人刘红军,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永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姚树萍、杨文的银行存款236849.1元,使其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奇云审 判 员 秦 峰审 判 员 陈教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黄继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