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郭娇娇申请执行郑丽华、薛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娇娇,郑丽华,薛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638号申请执行人郭娇娇,女,1965年10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执行人郑丽华,男,198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薛永刚,又名薛刚,男,1981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1民初243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郭娇娇申请执行郑丽华、薛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1民初24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书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