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辖终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与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百强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里木·沙塔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百强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阿里木·沙塔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5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百强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红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里木·沙塔尔上诉人新疆百强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阿里木·沙塔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3民初305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新疆百强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2017)新0103民初3054-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的人民���院管辖。因此该案被告住所地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故此案由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提出本案应由乌鲁木齐市天山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艾 尔 肯 · 铁 来 克审判员 哈 帕 尔 · 买 买 提审判员 阿 斯 亚 · 毛 拉 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阿布都沙拉木·阿布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