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10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郑征与天津利他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征,天津利他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0086号原告:郑征,女,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利他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138号新安购物广场商务中心一楼青果教育。法定代表人:尹莉,女,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郑征与被告天津利他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郑征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贺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