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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辖初9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焉兆涛与许阳泗、刘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焉兆涛,许阳泗,刘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辖初9160号原告焉兆涛,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许阳泗,女,195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被告刘国辉,男,195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原告焉兆涛与被告许阳泗、刘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被告许阳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经审查,本案无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本案原告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许阳泗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阳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许阳泗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敬峰审判员  刘亚平审判员  刘文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展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