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执10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浩与何永庆、施贝蒂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浩,何永庆,施贝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0执10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浩,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鹏,上海汪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永庆,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施贝蒂,女,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执行李浩与何永庆、施贝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74,133.7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万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旭珏审判员 王 莹审判员 凌继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旭初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