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行审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区国土资源分局、杨XX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区国土资源分局,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8行审10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静文路32号。法定代表人张子军,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学民,该局监察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周凤红,该局监察科科员。被执行人杨XX,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津国土房静海监[2016]788号违法用地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津国土房静海监[2016]788号违法用地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被执行人杨XX未经静海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于2016年7月在西翟庄镇杨小庄村西占地213.4平方米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处罚: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督促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有: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登记注册信息,案件审查审批材料,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测绘报告,协查(地籍、规划)建议书,告知书,决定书,催告书及送达回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上述违法用地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履行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区国土资源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津国土房静海监[2016]788号违法用地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尹学军审 判 员 刘 英人民陪审员 董兰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赵 洁书 记 员 安同侃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去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