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5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聊城恒鑫砼业有限公司、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恒鑫砼业有限公司,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马明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5908号申请人:聊城恒鑫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镇王尔镇村。法定代表人:苏传录,董事长。被申请人: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路街道东湄工业区嘉和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倪跃俊,董事长。被申请人:马明朝,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申请人聊城恒鑫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马明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马明朝银行存款2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马明朝银行存款20万元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聊城恒鑫砼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云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