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国萍、胡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萍,胡小,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682号申请执行人:陈国萍,女,1970年11月19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胡小,男,1986年2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王娟,女,1989年2月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陈国萍与胡小、王娟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王惠文审判员 孙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