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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行审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与宝鸡汇德三废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宝鸡汇德三废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行审25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地址:陕西省凤翔县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赵天佐,系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邓芳,系该局干部,特别授权代理人。被执行人宝鸡汇德三废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凤翔县长青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魏召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申请被执行人宝鸡汇德三废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2017年8月29日,申请执行人以给被执行人未送达《强制执行事先告知书》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申请被执行人宝鸡汇德三废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宏审判员  白全林审判员  梁 铸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佳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