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南利抢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刑初343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南利,男,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址福建省宁化县。曾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75年被宁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诈骗罪于1985年2月15日被宁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抢夺罪和诈骗罪于2012年2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7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逮捕。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7〕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南利犯抢夺罪、诈骗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奕炫、代理检察员刘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南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夺被告人林南利于2017年1月25日12时许、1月30日下午、2月4日、3月15日,先后4次到永安市永利广场榕树下、永安市江滨路附近,冒充被害人亲友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可以鉴定被害人的足金戒指真假、看看被害人的金戒指、和被害人交换金戒指等为由,将被害人邓某、罗某1、刘某1、刘某2的足金戒指拿走后立刻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告人林南利抢夺的金戒指价值共计人民币10,208.8元。二、诈骗被告人林南利于2017年2月2日、2月17日、3月13日先后3次窜至永安市南门步行街附近、永安市江滨路附近、永安市新桥菜市场附近,冒充被害人的老乡、朋友,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将被害人带至僻静无人之处,以要看看被害人的足金戒指为由,将被害人郑某、罗某2、王某的足金戒指等财物骗走后找借口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告人林南利诈骗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874.8元。对于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和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林南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抢夺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南利属累犯。被告人林南利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解其是骗被害人将金戒指拿给他的,是诈骗,不是抢夺。经审理查明,一、抢夺罪1、2017年1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林南利到永安市永利广场榕树下,冒充被害人邓某多年不见的老朋友,后以可以鉴定被害人邓某的足金戒指真假为由,将被害人邓某的足金戒指拿走后立刻逃离现场(重约8克,刻有“韶”字)。经鉴定,该足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240元。2、2017年1月30日下午,被告人林南利窜至永安市江滨路附近,冒充被害人罗某1多年不见的朋友,假意邀请被害人罗某1去其住处做客,后在永安市北门小区201号众仁房地产超市二楼楼梯拐角处,以看看被害人罗某1手上的金戒指为由,将被害人罗某1手上的金戒指(重7.61克,刻有“福”字)拿走后,迅速离开现场。经鉴定,该足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130.8元。3、2017年2月4日,被告人林南利窜至永安市江滨路附近,冒充被害人刘某1儿子的朋友,取得被害人刘某1的信任,将被害人刘某1带至永安市北门小区201号众仁房地产超市二楼楼梯拐角处,林南利以用自己手上的戒指和被害人刘某1的金戒指交换为由,将被害人刘某1手上的金戒指(重约10克,刻有“福”字)拿走后,迅速离开现场。经鉴定,该足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800元。4、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林南利窜至永安市江滨路附近,冒充被害人刘某2儿子的朋友,假意邀请被害人刘某2去其住处做客,在永安市西门路新力宾馆2楼拐角处,林南利以想看看被害人刘某2手上的金戒指为由,将被害人刘某2手上的足金戒指(重10.85克,刻有“福”字和“帆船”图案)拿走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该足金戒指价值人民币3,038元。综上,被告人林南利共抢夺4次,抢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208.8元。案发后,被告人林南利于2017年3月17日在明溪县雪峰镇被永安市公安局侦查员抓获到案。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金戒指3枚,未随案移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邓某(80岁)陈述,证实2017年1月25日,他在三明市第二医院对面的榕树下休息,有个40多岁的男子过来坐在他身边开始跟他聊天,那个男子说自己手上戴着的戒指4,000多元,是999足金的,然后问他手上的戒指是真的假的,他就说是999足金的,是真的,怎么可能是假的。那个男子说要看一下是真的假的,要拿去太阳底下照射一下,他就将手上的金戒指脱下来交给那个人,那个人拿着戒指跑到路边的一部太子摩托车后座上跑了,他就去追,可是追不上,看到那部摩托车往大榕树方向开走了。他的戒指上面有个“韶”字,8克左右,价值2,500元左右。2、被害人罗某1(77岁)陈述,证实2017年1月30日14时许,他在市标和江滨路交叉口旁边一个老年人唱山歌的场所听别人唱山歌,有一个40多岁的男子坐在他身边一起抽烟,然后和他说对方的父亲以前是在洪田镇大坑采育场上班,认识他,就叫他去家里玩,他就跟着那个男子一起走了。他们到西门路里面的一幢居民楼下,那个男子带他上了二楼,到了二楼的楼梯,那个男子就喊了下“有客人来了”。之后那个男子从手里拿了个金戒指说是女儿送的,还问他女儿有没有送金戒指给他,他就把左手拿出来给那个男子看,那个男子就直接把他左手无名指的金戒指脱下来说要看,接着那个男子马上下楼跑掉了。他的戒指是足金的,重7克,是2016年12月以2,400元的价格购买的,戒面上是一个“福”字。3、被害人刘某1(81岁)陈述,证实2017年2月4日16时许,他和他老婆在江滨路天上人间门口跳舞,他们在旁边休息的时候,有个男子过来用客家话跟他聊天,说是他儿子的朋友,还要给他和他老婆一人一个一百元红包。然后那个男子叫他去家里玩,叫他老婆在那里等。那个男子带他往房管局门口附近的斑马线过马路,再往龟山公园的方向走,走到一个新盖的小区门口,有一个吉峰酒廊的店铺旁边。那个男子跟他说家里没人,要去拿钥匙一下,后来那个男子说手上的戒指更大,要跟他换,他说他不换,那个男子就把他手抓住把戒指拔走,他还摔在地上,然后那个人就拿着他的戒指往那个小区后面的晏公路走掉了,他就报警了。他被拔走的戒指是2015年11、12月份在永安市朝阳珠宝以2,600多元购买的,是千足金的戒指,大概10克左右,上面有个“福”字。4、被害人刘某2(65岁)陈述,证实2017年3月15日14时30分许,他在市标江滨路听唱歌,拔他戒指的那个男的就过来和他套近乎,然后就说叫他去家里泡茶,他当时觉得对方好像有点面熟,就同意去泡茶。他们到了批发街附近的一间楼房的二楼,那个男的就在门口打电话给老婆说是拿钥匙回来,挂完电话后就说他手上的戒指比较光滑,然后乘他不注意把他手拿起来,一下子把戒指拔走了,他楞了一下才反应过来,因为他腿脚不方便追不到,他站在二楼看着这个男的跑掉了。他的戒指是足金戒指,重12克左右,价值3,000元,刻有“福”字,戒指的两侧还刻有“帆船的图案”。5、证人杨某1证言,证实他是明溪县德兴珠宝店经营者。2017年3月15日16时许,有个四五十岁的男子到他店里出售两枚金戒指,称重后两枚戒指共重17克多,其中一枚小的金戒指刻有“福”字重6.41克,按照每克230元收购,另外一枚刻有“福”字的金戒指按照每克240元收购,两枚戒指一共花了4,080元收购。前来出售戒指的男子说戒指是自己的,没有钱所以拿来卖,当时都有如实的登记。那个男子从2017年1月份以来,有好几次都来他店铺卖过戒指,他都有如实登记,登记的名字叫黄日煌,他知道这个身份证不是卖戒指的男子的,卖戒指的人说没有身份证,黄日煌是卖戒指的亲戚。那个男子之前出售的戒指都被融掉或者回收了,现在店铺里面还有2枚那个男子出售的金戒指。他有将这两枚戒指交给公安机关处理。6、证人吴某证言,证实他是沙县何记银楼经营者。他有收购二手的金银首饰,2017年1、2、3月份的时候是否有个40、50岁男子到他店铺出售金戒指没有印象了,店铺人流量很大。他收购二手的金银首饰都有登记,4、5月份的登记表还有在,之前的登记表都找不到了。7、金店回收记账本复印件,证实杨某1经营的“德兴珠宝行”于2017年3月4日收黄日煌金戒指一个,12.1克×240元=2,900元,手机号码186××××2632;于2017年3月11日收黄日煌戒指2个,12.54克×240=3,010元,手机号码186××××2632。8、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证实永安市公安局侦查员于2017年3月17日从被告人林南利身上提取到黄金戒指一枚(正方形图案,刻有“福”字,重9.87克);于2017年3月23日在明溪县“德兴珠宝行”老板杨某1处提取被告人林南利出售的金戒指2枚,一枚刻有“福”字重6.41克,另一枚刻有“福”字戒指重10.85克。永安市公安局依法予以扣押。9、被告人基本情况、刑事判决书、犯罪档案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证实被告人林南利自称出生于1955年1月1日,无身份证信息,户籍地址: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泉上镇华侨农场,现住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泉上镇华侨农场。曾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75年被宁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诈骗罪于1985年2月15日被宁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抢夺罪和诈骗罪于2012年2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7年1月14日刑满释放。10、到案经过,证实永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于2017年3月17日在明溪县雪峰镇新大路“德兴珠宝行”门口抓获涉嫌诈骗的被告人林南利。11、辨认笔录,证实经证人杨某1辨认,林南利就是出售金戒指的男子。经被害人邓某、罗某1辨认,林南利就是骗其戒指的男子。经被害人刘某1辨认,林南利就是拔走其手上金戒指的男子;公安机关扣押的其中1枚金戒指是他的。经被害人刘某2辨认,林南利就是拔走其手上戒指的男子。12、辨认现场笔录和照片,证实被告人林南利于2017年3月17日带领永安市公安局侦查员对作案地点进行指认(附辨认现场照片),其中:①永安市永利广场榕树下就是其于2017年1月份诈骗一个七八十岁老头子戒指的具体地点;②永安市北门小区201号众仁房产超市二楼楼梯拐角处就是其于2017年1月份在永安市西门桥附近批发街诈骗一个七八十岁老头戒指的具体地点;③永安市北门小区201号众仁房产超市二楼楼梯拐角处就是其于2017年2月份在永安市江滨路附近诈骗一个老头子戒指的具体地点;④永安市西门路新力宾馆2楼拐角处就是其于2017年3月份在永安市批发街附近诈骗一个老头戒指的具体地点。被告人林南利于2017年3月23日带领永安市公安局侦查员对销赃地点进行指认(附辨认现场照片),其中:①明溪县雪峰镇新大陆1080-8号“德兴珠宝行”就是其销赃的具体地点;②沙县沙溪大桥下“和记银楼”就是其销赃的具体地点。13、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2017年1月至3月期间千足黄金首饰市场零售价格为280元每克。14、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林南利实施犯罪的过程以及离开现场等情况。15、被告人林南利供述,供认:①2017年1月份的一天,他坐车从明溪到了永安市区,在三明市第二医院对面榕树下看到了一个七、八十岁的老头一个人坐在树下面,手上戴着一个金戒指,他就过去跟他套近乎,随便聊了一下,他就说老人家手上这个金戒指很漂亮,是真的还是假的,帮忙鉴定一下真假。老人家就说戒指是真的,然后就把戒指从手上脱下来拿给他,叫他看一下,他拿到戒指后看了一下就起身离开了,往一条小路走掉了,然后在路上随便拦了一部的士车回到明溪。这个戒指的特征记不清了,回明溪后他找一个“小黄”的男子换了5、6克的海洛因吸食掉了。②2017年1月份的一天,他坐车从明溪到了永安市区西门桥附近的批发街,看看能不能去骗老人家的金首饰。后面他看到了一个七八十岁的老头,手上戴着一个金戒指,他就上去套近乎,聊了一下就把这个老人家骗到了边上的一个房地产超市二褛的楼梯拐角处(经辨认为永安市北门小区201号众仁房产超市二楼楼梯处)。他看周围没人就跟老人家说“你的戒指比较好看,能不能脱下来给我看一下”,老人家就将戒指脱下来拿给他看了,老人家说看完了戒指要还归,他就说家里锁匙没有带,下楼去拿一下,他就拿着戒指离开了。之后就随便拦了一部的士回到明溪了。这个戒指的特征记不清了,被他拿到一家首饰店卖掉了。③2017年2月份的一天,他坐车从明溪到了永安市区江滨路附近,寻找可以骗金首饰的老人家。他看到了一个老头子手上带了一个戒指,就过去跟那个老头子套近乎聊天,然后带着那个老头子到了一个卖酒的店铺边上的二楼拐角(经辨认为永安市北门小区201号众仁房产超市二楼楼梯处),那里没有人,他说用他的戒指换那个老头子的手上的戒指,那个老头子看到他手上戴的那个戒指后,就将戒指脱了下来给了他,他拿着那个老头子的戒指走掉了。后面在路边拦了一部的士车回到明溪了。这个戒指被他拿去明溪县找一个叫“小黄”的换海洛因吸食掉了。④2017年3月份的一天,他坐车从明溪到了永安市江滨路附近,看到了一个老头手上戴着一个金戒指,就过去跟那个老头套近乎要骗这个戒指。这个老头穿着一件军绿色的外套在江滨路那里看人唱歌,然后他把老头骗到批发街附近的一个宾馆楼梯拐角(经辨认为永安市西门路新力宾馆2楼楼梯),说那个老头的戒指好看,能不能脱下来给他看一下,那个老头就脱下戒指给他看了,他拿着戒指就下楼离开了。他有叫老头在门口等,说他去拿钥匙了。这个戒指还在他手上戴着没卖掉。这个戒指是方形的,上面写了一个福字,重量是9.87克。他去金店卖戒指的时候没有实名登记,使用的是一个的士司机黄日煌的身份证,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是他自己的186××××2632。对于被告人林南利提出其行为属于诈骗,不构成抢夺罪的辩解。经查,被告人林南利冒充被害人亲友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利用老年人行动不便的情形,骗取被害人财物后,乘被害人不备之机逃离现场。以上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林南利亦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南利的以上行为,符合抢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林南利的以上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诈骗罪1、2017年2月2日,被告人林南利窜至永安市南门步行街附近,冒充被害人郑某的老乡,取得被害人郑某的信任,将被害人带至永安市分司某“阿琴卤面店”门口附近,以要看看被害人郑某的足金戒指、足金项链和身上的钱财为由,将被害人郑某的400元现金、足金戒指(重5克)、足金项链(重10克)骗走后找借口离开现场。经鉴定,该足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400元、足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800元。2、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林南利窜至永安市江滨路附近,冒充被害人罗某2多年不见的朋友,假意邀请被害人罗某2去其住处做客,后将被害人刘某1带至永安市北门小区201号众仁房地产超市二楼楼梯拐角处,以想看看被害人罗某2手上的戒指为由,将被害人罗某2手上的金戒指(重约16克)骗走后找借口离开现场。经鉴定,该足金戒指价值人民币4,480元。3、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林南利窜至永安市新桥菜市场附近,冒充被害人王某丈夫的朋友,取得被害人王某的信任,后在永安市燕东翔南分巷2号楼2单元楼下,林南利以想看看被害人王某手上的金戒指为由,将被害人王某手上的足金戒指(重6.41克)拿走后找借口离开现场。经鉴定,该足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794.8元。综上,被告人林南利共计诈骗3次,诈骗财物价值人民币10,874.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南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郑某(67岁)陈述,证实2017年2月2日上午,她在步行街碰到一个男子,那个男子说是她老乡,而且会讲莆田话,她和那个男子聊得很开心,后来他和那个男子一起坐三轮车到二院拿化验单。然后那个男子问她身上有没有钱,还问她身上有没有金项链和金戒指,她说身上有钱,也有金器,那个男子就帮她把金戒指和金项链拿下来,说是要拿去看一看。她当时也没有注意,这个男子就往林业局方向走掉,她等了很久这个男的都没有回来,她发现被骗了,就报警了。她被骗了400元钱,一枚足金戒指,重约5克,上面有镶嵌一个绿宝石,价值1,700余元;足金项链一条,重约10克,价值3,600余元。2、被害人罗某2(80岁)陈述,证实2017年2月l7日下午,那个骗他的男子在江滨路和他套近乎,说是在市政府上班,还说青水话,说是老乡,他跟对方聊天聊得很高兴,然后对方就说要带他去对方家里玩。之后就把他带到江滨公园附近的一个小区二楼,然后叫他在门口等,对方说他的戒指很好看,说给看一看。他以为对方是老乡,而且在市政府上班,就把手抬起来给对方看戒指,结果那个男子就把戒指从他手上拔走,然后说戒指给看一下,去拿钥匙马上就回来。他以为那个男子会回来,就在门口等,等了很久那个男子都没有回来,他就发现被骗了。金戒指是足金戒指,重约16克,是2014年以280元一克的价格购买的,价值4,000多元。3、被害人王某(78岁)陈述,证实她于2017年3月13日在新桥菜市场门口碰见那个骗她的男子,那个男子和她套近乎说会认识她丈夫,然后把她带到铁路附近的一个小区楼下旁边,说是去找那个男子的老婆。到楼下的时候,那个男子把手上的戒指拿下来给他看,然后说她手上也好像有戒指。她就拿起来给那个男子看,那个男子说她手上的戒指色泽不好,不是真金,用手机照一下就知道是不是真假了。然后就把她手上的戒指拔出来,拿去检验真假,叫她在门口等一下,然后就走掉了。她等了很久都没有回来,就发现不对头,知道自己被骗了。她的金戒指是足金戒指,戒指上有个红色的宝石,戒指是有刻花纹的,重约7克,价值2,100余元。4、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郑某辨认,林南利就是骗取其财物的男子。经被害人罗某2、王某辨认,林南利就是骗取其戒指的男子。5、辨认现场笔录和照片,证实被告人林南利于2017年3月17日带领永安市公安局侦查员对作案地点进行指认(附辨认现场照片)。①永安市分司某阿琴卤面店门口就是其于2017年2月份在三明市第二医院附近诈骗一个仙游老太婆现金、首饰的具体地点;②永安市北门小区201号众仁房产超市二楼楼梯拐角处就是其于2017年2月份在永安市江滨路附近诈骗一个老头子戒指的具体地点;③永安市翔南分巷2号楼2单元楼下就是其于2017年3月份在永安市铁路医院对面菜市场附近诈骗一个老太婆戒指的具体地点;6、被告人林南利的供述,供认①2017年2月份的一天,他坐车从明溪到了永安市区后在三明市第二医院附近看到一个七十多岁的老太婆,手上带着一个金戒指,他就过去套近乎。陪着老太婆走到二院去拿化验单后到了路边(经辨认为永安市分司右路阿琴卤面店门口)凳子上坐下,他就问那个老太婆身上有没有带钱,那个老太婆就拿了400元给他,他看老太婆很好讲话,然后就说“你的金戒指能不能给我看一下”,这个老太婆就将戒指脱下来拿给他了,他又问老太婆身上还有没有金首饰,老太婆说还有一条金项链,他就说“能不能也给我看一下”,这个老太婆就将金项链也脱下来给他了。他拿着这400块钱,一个金戒指一条金项链就离开了,后面他叫了一部的士回明溪了。这个戒指和金项链的特征记不清了,被他拿去找明溪县一个叫“小黄”的换海洛因吸食掉了。②2017年2月份的一天,他坐车从明溪到了永安市区江滨路附近,看到一个老头手上戴着一个金戒指,就想过去将这个戒指骗走。他将那个老头子带到一个房地产超市二楼的楼梯拐角处(经辨认为永安市北门小区201号众仁房产超市二楼楼梯处),说他住这里,但是他的钥匙忘记带了,然后就说“你手上的戒指很好看,能不能脱下来给我看一下”,然后那个老头子就自己脱戒指下来。他拿到戒指后说下楼去拿锁匙上来开门,叫老头子在这里等,他就直接下楼走了,后面路边拦了一部的士回明溪了,这个戒指他卖给明溪一家首饰店了。③2017年3月份的一天,他坐车从明溪到了永安市区铁路医院对面的菜市场附近,看到有一个老太婆手上戴着一个金戒指,他就过去套近乎,准备骗老太婆的金戒指。然后他将老太婆带到附近一个没人的地方说话(经辨认为永安市翔南分巷2号楼2单元楼下)。说他能鉴定戒指的真伪,叫老太婆脱下来给他鉴定一下,老太婆就脱下来给他鉴定一下戒指的真伪了,他拿到了戒指就离开了,后面在路边拦了一部的士车回到明溪了。这个戒指被他拿去明溪县找一个叫“小黄”的换海洛因吸食掉了。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南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被害人亲友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利用老年人行动不便的情形,骗取被害人财物后,乘被害人不备之机逃离现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林南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被害人亲友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南利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林南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且多次犯罪被判处刑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南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南利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20年9月1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依法扣押的金戒指3枚,由永安市公安局发还被害人刘兴来、刘启然、王签。责令被告人林南利继续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13,450.8元,其中发还被害人邓世韶2,240元、发还被害人罗法腾2,130.8元,发还被害人郑琼英4,600元、发还被害人罗旌赞4,4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明泉审 判 员 崔 璐人民陪审员 林敏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燕榕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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