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民初18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浩西物资有限公司与何某某、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浩西物资有限公司,何某某,林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8102号原告:重庆浩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石堰村9社。法定代表人:鲍某某,职务总经理。被告:何某某,女,汉族,1974年1月28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林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浩西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某某、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浩西物资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清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