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8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浩西物资有限公司与何某某、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浩西物资有限公司,何某某,林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8102号原告:重庆浩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石堰村9社。法定代表人:鲍某某,职务总经理。被告:何某某,女,汉族,1974年1月28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林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浩西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某某、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浩西物资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清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