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2执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沧州润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洪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润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1267号申请人沧州润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法定代表人:赵树海。被执行人赵洪海,男,1975年生,住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冀0922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洪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洪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洪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洪海银行存款元到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海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