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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二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雷艳与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艳,石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766号原告:雷艳,女,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告:石磊,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庐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艳诉被告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以被告石磊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未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75元,减半收取2787.5元,由原告雷艳负担。审判员  宋浩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