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0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琴与被执行人王亚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琴,王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0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吴琴,女,1961年1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被执行人:王亚军,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琴与被执行人王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3021号民事判决书和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安执字第01582号委托执行函,该案于2017年5月4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38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力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并限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后吴琴因与王亚军另行达成还款协议且己部分履行为由:表示撤回对该案的申请执行,并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申请执行书,经本院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吴琴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执1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强华忠执行员 寇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