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0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军王与周跃栋、周子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王,周跃栋,周子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10031号原告:周军王,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委托代理人:杜兴祖,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跃栋,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周子微,女,199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周军王为与被告周跃栋、周子微、金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三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1500元(利息已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0‰暂算至2017年7月24日,此后利息仍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三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51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10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原告周军王的委托代理人杜兴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跃栋、周子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彩虹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0日,被告周跃栋、周子微因周跃栋妻子服装店进货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收条各一份,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若未能及时归还借款,则愿意承担原告催讨过程中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等一切费用,管辖法院为东阳市人民法院。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2000元。2017年8月,被告周跃栋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900元,剩余本息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跃栋、周子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军王借款451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10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周跃栋、周子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军王律师代理费2000元。上述款项均汇至,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95×××42,开户行:工商银行东阳支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被告周跃栋、周子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敏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蒋锦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