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04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牛继武与开封联昌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继武,开封联昌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200号原告牛继武,男,汉族,48岁。委托代理人范之敏、王素鸽(实习),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2199410697046,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开封联昌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64877996X。法定代表人:李俊燕。地址:开封市。原告牛继武诉被告开封联昌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继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牛继武承担。审判员  杨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