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5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与吕小付、刘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吕小付,刘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582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8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X14708392。负责人李宝。委托代理人刘经纬,系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大明,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小付,男,汉族,1959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刘洁,女,汉族,1962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诉被告吕小付、刘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请求撤回对被告吕小付、刘洁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撤回对被告吕小付、刘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安立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法意网科技有限公司begin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