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欧金铝与鹤山市址山镇全新五金加工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金铝,鹤山市址山镇全新五金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4执595号申请执行人:欧金铝,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鹤山市址山镇全新五金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东溪开发区。经营者:周全,住四川省岳池县。欧金铝申请执行鹤山市址山镇全新五金加工厂(经营者:周全)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鹤劳人仲案终字(2017)第12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的确定,鹤山市址山镇全新五金加工厂(经营者:周全)应当在2017年4月9日前履行支付工资款4704.64元给欧金铝的义务,由于鹤山市址山镇全新五金加工厂(经营者:周全)没有履行,根据欧金铝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鹤山市址山镇全新五金加工厂(经营者:周全)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鹤山市址山镇全新五金加工厂(经营者:周全)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但被执行人鹤山市址山镇全新五金加工厂(经营者:周全)没有履行。在执行中,经查询了相关银行、国土、房地产、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鹤山市址山镇全新五金加工厂(经营者:周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鹤山市址山镇全新五金加工厂(经营者:周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84执5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金铝发现被执行人鹤山市址山镇全新五金加工厂(经营者:周全)有其它财产或者其它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启全审判员 李景辉审判员 李耀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莫晓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