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国定诉被告张国林、程文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定,张国林,程文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民初644号原告王国定,男,汉族,1937年8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住镇巴县泾洋镇河西社区河滨路。委托人王运奎,男,汉族,1963年1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住镇巴县泾洋镇晒旗村龙泉小组。系王国定大儿子,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人王运兴,男,汉族,1970年2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住镇巴县泾洋镇晒旗村龙泉小组。系王国定二儿子,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国林,男,汉族,42岁,住镇巴县泾洋镇东岳村县职中旁边。被告程文玲,女,汉族,住镇巴县泾洋镇东岳村县职中旁边,系张国林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定与被告张国林、程文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王运奎于2017年8月30日以被告外出下落不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定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国林、程文玲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定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海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