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6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与梁泽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梁泽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06民初55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城路77号。主要负责人:钟跃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跃均,该行员工。被告:梁泽标,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与被告梁泽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计56元,公告费350元,合计40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黄小戈审 判 员 倪海华人民陪审员 叶国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