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玉荣、王延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延宏,安玉荣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1民初1425号原告: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青湖生态经济开发区南区乌鲁木齐街以北、克拉玛依街以南、天津路以东、上海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72207609A。法定代表人:石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段荣,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席静,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延宏,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开发区。被告:安玉荣,女,1989年7月2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开发区。原告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延宏、安玉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 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弥博勃 搜索“”